一、修訂《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背景情況是什么?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長期以來,我省一直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目前,共培育19批次1434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整體上已具一定規模,為培育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奠定良好基礎。
結合新時期我省產業創新驅動發展和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2011年制訂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1〕803號)在職責分工、認定基本條件、運行評價、鼓勵政策、監督管理等方面已不再適應新時代的要求,有必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在修訂過程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借鑒國家、兄弟省份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優秀經驗,結合我省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等工作要求,在廣泛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新的管理辦法。
二、修訂《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依據?
制定《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等。
三、《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及實施時限?
《管理辦法》適用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認定、運行評價等管理)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范圍為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市)。
《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六章21條,依次為:總則、認定、運行評價、鼓勵政策、監督管理、附則。
(一)總則。共5條,本章主要從政策依據、適用范圍、總體原則、責任分工等方面提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總體思路。
(二)認定。共3條,本章主要明確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包括認定基本條件、認定時間、認定程序等。
(三)運行評價。共3條,本章主要明確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有關要求,包括評價時間、評價程序、評價結果等。
(四)鼓勵政策。共2條,本章主要鼓勵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主導或參與制訂各類標準,支持申報各類創新平臺等。
(五)監督管理。共4條,本章主要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進行了規定,要求已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需按程序進行變更及撤銷,實施動態管理。
(六)附則。共4條,本章對各地市可結合實際制訂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等進行了說明。
五、《管理辦法》增加了那些新的要求?
為適應“十四五”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經調研征求意見,提高了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要求。
一是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
二是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結算收入)的比重建筑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工程結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的最低標準分段計算,并運用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1.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至100億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三是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建筑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60人;
四是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建筑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